奖惩制度

发布时间:2019-03-14 浏览:554
升职、加薪
1、员工在生产(工作)、技术改造、管理等方面成绩优异,对公司的经济效益有显著贡献的,可予升职或加薪。
2、升职:将视工作能力及业绩施行能者上、庸者下的任职机制。
3、加薪:对有突出贡献的员工,由有关部门报公司总经理批准加薪。

奖励
1、本公司员工在圆满完成本职工作并作出特别贡献的情况下,将获得特殊的奖励:
(1)评为先进员工;
(2)嘉奖;
(3)记功;
(4)记大功;
员工奖励将获得奖金和荣誉证书。并由办公室(人事)记入本人档案。
2、有下列事迹之一者,给予嘉奖:
(1)为公司内外客户提供出色服务而受到多次赞扬(有具体事实);
(2)为公司增收节支,产生巨大经济效益者;
(3)工作出色,贡献卓越,品行端正,堪当员工学习之楷模者。
3、有下列事迹之一者,给予记功或大功:
(1)对生产技术和经营管理建议改进,经采纳实施,卓有成就效者;
(2)公司重大利益,避免重大损失或节省资产物料卓有成效,经考核认定者;
(3)遇有灾变,勇于负责,处置得当,经考核认定者;
(4)有其他重大功绩,经考核认定者。

 处罚
1、纪律处分的目的是惩前毖后,保证维持有效的有序的工作水准,保障公司和员工的权益。在执行纪律处分时,应遵守如下原则:
(1)处分要有充分的理由和确凿的证据;
(2)处分的轻重与所犯过失的轻重相符;
(3)员工应明确必须达到的标准和应遵循的规定,应具有基本的道德规范;
(4)员工对纪律处分有上诉的权利。总经理可对纪律处分作最终裁定。
2、本公司员工纪律处分有四种:
(1)口头警告;
(2)书面警告;
(3)开除(解除劳动合同)。
3、员工违反下列规定之一者,进行处罚,下面所列举的过失行为并非包括所有的应采取纪律处分的过失。但当月扣除绩效金额不得超过工资20%。
(1)在禁烟区内吸烟者,扣除绩效50元;
(2)进入生产车间不穿工作服者,扣除绩效50元;
(3)进入公司不佩戴上岗证者,扣除绩效50元;
(4)在生产岗位上睡觉者扣除绩效100元;
(5)在上班期间看与业务无关的书籍、报纸、杂专者扣除绩效50元;
(6)无故串岗、离岗扣除绩效50元。
4、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本公司可以不经预先通知而终止劳动关系,并不给予当事人补偿费。
(1)在欺骗公司的情况下与公司签订劳动合同,致本公司误信造成损失者;
(2)违反劳动合同或员工手册规定经本公司认定情节重大者;
(3)营私舞弊,收受贿赂,严重失职,对公司造成损害者;
(4)对本公司各级管理者或其他同事实施暴行或有重大侮辱之行为而使之受到伤害者;
(5)故意损耗本公司物品,或故意泄露公司技术、经营机密者;
(6)无故连续旷工3日以上,或一年内累计旷工7日以上者;
(7)被判有期徒刑及以上的刑事责任者;
(8)本公司制度规定的其它严肃纪律处分而开除的情形;
(9)上班时酗酒或任何时候使用毒品;
(10)伤害其他职工、主管、同事或客人;
(11)任何种类的偷窃;
(12)伪造公司文件、印章;
(13)在求职申请或其他已签署的文件中提供虚假资料;
(14)故意进行危害公司或其他职工安全的行为和事宜;
(15)故意给公司的设备、设施或其他财产造成损害;
(16)故意违反公司的行为准则;
(17)向未经授权的人透露专有资料或保密资料;
(18)暂时或长期精神错乱(医疗期除外);
(19)被判任何刑事罪或受严重纪律处分;
(20)无理拒绝工作安排、指令;
(21)收受任何种类的贿赂;
(22)利用职权贪污,侵害公司的经济利益;
(23)滋事干扰公司的管理和业务活动;
(24)散布谣言,致使同事、主管或公司蒙受不利;
(25)擅自出借公司的场地、物品、设施;
(26)擅自从事公司以外的"第二职业";
(27)偷盗公司的财款、资源;
(28)遗失经管的财物、重要文件、数据等;
(29)侮辱、恐吓、殴打同事、主管等;
(30)在公司赌博或出现有伤风化道德的行为;
(31)培训考试不合格,补考两次仍不合格者;
(32)违反岗位工作流程及要求,拒不改正者;
(33)严重违反GMP、QS及《食品管理法》、《药品管理法》相关规定及要求,造成食品、药品安全隐患的;
(34)因违反公司相关规定造成公司重大损失的;
(35)劳动法规定的其他情形可以辞退处理的。
5、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公司应提前30天书面通知当事人终止聘用关系,应按劳动法的相应规定,给予当事人生活或医疗补助费。
(1)员工有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或不能从事公司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2)员工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后,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3)公司生产、经营状况发生重大困难;公司濒临破产或转让,征得当地劳动行政部门同意减员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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